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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师范学院教学常规十条红线(征求意见稿3.0)

发布日期: 2017-04-20 16:56:54


一、不准拒绝承担安排的教学任务。

二、不准擅自调课、停课或请人代课。

三、不准上课迟到、早退或中途离开教室。

四、不准上课使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。

五、不准在课堂上传播负能量信息。

六、不准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。

七、不准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。

八、不准违反考场监考纪律。

九、不准违反试卷批改规范。

十、不准遗失学生试卷、考试成绩或无故缓报考试成绩。

 

注:教师如有违犯,按相关规定处理外,由学校有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,并将谈话记录备案在教务处。 

诫勉谈话记录表

 

被谈话人姓名

 

谈话领导

 

谈话地点

 

谈话时间

 

记录人

 

参加人员

 

谈话内容

(含被谈话人认识情况)

 

备注

 

注:本表一式两份,一份二级学院存档,一份交教务处备案。